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7民初36612号
原告:重庆宏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萱花北干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71522。
诉讼代表人:***,重庆宏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女,汉族,1972年3月23日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宏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宏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宏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郑 兴 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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