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8民初6746号
原告:中共重庆市永川区委党校,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5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38379071068X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宏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萱花北干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7152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中共重庆市永川区委党校与被告重庆宏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经审查认为,被告重庆宏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破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管辖标准,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中,
债务人企业住所地位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衍生诉讼案件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故本案应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依法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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