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18民初4262号
原告:重庆茶山竹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箕山林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93908934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雨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宏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重庆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萱花北干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7152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茶山竹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茶竹公司)与被告重庆宏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茶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被告宏洽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茶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返还原告超付工程款70845.5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70845.5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2.诉讼费被告承担,不应由原告承担的诉讼费由法院退还。事实与理由:2009年11月18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红灯笼商业街建设工程。完工后,原告陆续向被告支付工程款共计2910万元。经第三方审计,审定金额为29029154.59元,故超付了70845.50元,利息从起诉之日起算。
被告宏洽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庭审确认的证据,就争议事项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9年11月18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红灯笼商业街建设工程。该工程于2010年完工,原告陆续向被告支付工程款共计2910万元。重庆市永川区审计局以原始资料缺失终止审计。原告委托重庆磊鑫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以确定工程造价的参考依据,审定结算造价总额为29029154.59元;报告书中明确说明该结算未包含以下争议部分:1、墙面、屋面保温问题;2、仿古建筑材料单价问题;3、材料20公里运距问题。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以及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本案中,被告参与了第三方结算,具备举证能力但未提供反驳证据,应按第三方结算审核报告退还原告超付的工程款70845.5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相应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对于报告书中明确说明的争议部分,如被告能够提供充分证据,可另案诉讼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重庆宏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重庆茶山竹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超付的工程款70845.5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70845.5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0元,由被告重庆宏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仅预缴785元可依法退还,由该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付本院诉讼费15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枢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