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8执45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重庆宏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重庆宇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与重庆宏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宇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的(2020)渝0118民初37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重庆宏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宇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借款600000元,并支付利息,但重庆宏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宇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前述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重庆宏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宇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上述义务,并支付案件受理费9205.8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重庆宏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宇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宏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宇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查封被执行人重庆宇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渝CV6195小型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扣押,暂不处置,**被执行人重庆宏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宇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宏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宇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意见。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600000元及利息、**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到位标的0元,被执行人重庆宏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宇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600000元及利息、**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重庆宏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宇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重庆宏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宇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18执45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肖 静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