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渝01**民初3167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3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永川区***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萱花北干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7152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周模学,男,汉族,1965年9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模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模学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