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渝01**民初3167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3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永川区***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萱花北干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7152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周模学,男,汉族,1965年9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模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模学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