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6民初38259号
原告:**,男,199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重庆磊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兴龙大道123号14幢32-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60HC8F7A。
原告**与被告重庆磊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