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磊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磊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6民初38259号 原告:**,男,199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重庆磊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兴龙大道123号14幢32-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60HC8F7A。 原告**与被告重庆磊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