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执1432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双龙湖街道锦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0061689C。
法定代表人:芮勤,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杰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双龙湖街道双龙西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616086060。
法定代表人:田一敬。
本院在执行重庆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杰帝**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人燃气费673882.5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案件受理费5973.2元,保全费4593.2元。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重庆杰帝**实业有限公司予以四查包括车辆、房屋、工商、银行及传统查控,兑现案款101182.11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0)渝0112执143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其柱
审 判 员 刘海兵
审 判 员 江显政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龙 琴
书 记 员 刘月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