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杰帝华昱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执1432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双龙湖街道锦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0061689C。

法定代表人:芮勤,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杰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双龙湖街道双龙西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616086060。

法定代表人:田一敬。

本院在执行重庆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杰帝**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人燃气费673882.5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案件受理费5973.2元,保全费4593.2元。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重庆杰帝**实业有限公司予以四查包括车辆、房屋、工商、银行及传统查控,兑现案款101182.11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0)渝0112执143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其柱

审 判 员 刘海兵

审 判 员 江显政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龙 琴

书 记 员 刘月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