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执1269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双龙湖街道锦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0061689C。
法定代表人:芮勤,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晓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汉渝路小学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6593346XC。
法定代表人:刘小锋。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渝0112民初67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案款:燃气费310459.6元及资金占用损失等;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
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屋及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未兑现执行标的。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12执126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其柱
审判员 刘海兵
审判员 江显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肖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