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晓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执1269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双龙湖街道锦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0061689C。

法定代表人:芮勤,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晓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汉渝路小学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6593346XC。

法定代表人:刘小锋。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渝0112民初67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案款:燃气费310459.6元及资金占用损失等;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

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屋及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未兑现执行标的。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12执126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其柱

审判员  刘海兵

审判员  江显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肖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