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执1118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双龙湖街道锦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0061689C。
法定代表人:芮勤,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星火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回兴街道宝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400237。
法定代表人:陈佳,执行董事。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渝0112民初1571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案款:燃气费24937.96元及违约金等;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
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多辆车及多套房屋,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但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均已设立抵押,并有多轮查封,且本院未实际控制车辆,现不具备处置条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未兑现执行标的,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12执111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其柱
审判员 刘海兵
审判员 江显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肖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