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蜀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蜀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渝0106民初25404号 原告:**,女,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重庆蜀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广场6号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91225750K。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重庆蜀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缴纳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