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渝0106民初25404号
原告:**,女,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重庆蜀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广场6号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91225750K。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重庆蜀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缴纳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