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英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英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京0108执322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英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杨云飞,总经理。
委托代表人王琳,人力经理。
被执行人:秦皇岛金风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海宁路**号iv>
法定代表人李晓波。
本院在执行北京英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秦皇岛金风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秦皇岛金风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军辉
审判员  周丽军
审判员  李春荣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颢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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