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英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北京英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17012号
原告:***,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北京英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21号7101-7104房间。
法定代表人:杨云飞,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北京英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系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故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王 琰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梁诗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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