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欣云环境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欣云环境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4民初5493号
原告:***,女,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特别授权),湖南鑫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欣云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喻家坳村喻家组。
法定代表人:贺瞻,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群(特别授权),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波,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湖南欣云环境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以双方已经协调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洋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丽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