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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24民初7826号
原告:***,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之,女,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女,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王文清,女,198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XX英,女,193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宁乡欣云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宁乡市喻家坳乡喻家坳村喻家组。
法定代表人:贺瞻。
原告***诉被告**之、被告***、被告王文清、被告XX英、被告***、被告宁乡欣云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洋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丽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