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24民初6627号
原告:***,女,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乡欣云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宁乡市喻家坳乡喻家坳村喻家组。
法定代表人:贺瞻。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宁陵,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宁乡欣云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卢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