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02民初21593号
原告:***,女,199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湖南华盛运维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里牌街道燕山街123号商住楼1314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如***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如***事务所律师。
原告***因与被告湖南华盛运维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纠纷,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华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非过错解除劳动合同14350元赔偿金;2、被告向原告支付6月19、20、26日三天的加班工资523元。庭审过程中,原告***确认第1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向原告支付非过错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300元(4100元*3个月)。
被告华盛公司辩称:1、***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经华盛公司多次通知,未与华盛公司续签合同,也未继续上班,双方劳动关系自动终止,***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根据***提供的考勤截图显示,2021年6月份***休假已经达到9天,华盛公司已经安排了其进行调休,***既已享受了3天调休,又主张3天加班费,没有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日,***与华盛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从事商务、文员工作,合同期限自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岗位工资为3000元,级别工资为200元。双方均认可工资系按照3400元基本工资及绩效700元的标准发放。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与华盛公司曾于2019年6月1日、2020年6月1日两次续签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时间分别为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2021年6月18日,华盛公司在微信群中发布“从现在其至七一,税务系统取消双休,运维部和税务部分统一正常上班。公司钉钉考勤宜做相应调整,税务系统运维部的同时请正常打卡上班”。且华盛公司于同日发布雨花区税务局6.19-6.27双休轮班表,***6月19日、6月20日、6月26日均已排班。***提供的考勤记录显示,2021年7月2日加班3小时。***工作至2021年7月6日,此后一直未再到华盛公司工作。华盛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通知***办理离职手续,理由为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
后***向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华盛公司向***支付6月19、20、26日三天的加班工资523元及7月1日至7月6日的工资772元(含7月2日加班工资75元);2、华盛公司向***支付非过错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084元;3、华盛公司向***归还其缴纳的职位保证金3000元。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芙劳人仲案字[2021]第991号裁决书,裁决:1、华盛公司支付***2021年7月工资625.29元、7月2日延时加班工资82.77元,保证金3000元,以上合计3708.06元;2、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不服该裁决,遂起诉至本院。
另,***在庭审过程中**华盛公司已向其退还保证金3000元。
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续订书、微信聊天记录、钉钉打卡记录、仲裁裁决书及当事人的**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一、关于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7084元的主张。***虽与华盛公司签订过一次书面劳动合同,又续签过两次劳动合同。但在2021年7月6日,华盛公司要求***续签第三次劳动合同时,***虽口头在微信上同意签订,但却直至7月19日都没有签订,其以实际未再上班、未来签订合同的行为回应了华盛公司对于续签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此种劳动关系解除情形系劳动者单方原因,华盛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二、关于支付2021年6月19、20、26日加班工资的主张。本院认为***进行了加班,华盛公司主张其当月已经进行了调休,但无法举证***具体调休时间,故对***主张支付2021年6月19、20、26日加班工资523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三、关于2021年7月份工资625.29元、7月2日延时加班费82.77元及保证金3000元的主张。因***与华盛公司均未对仲裁裁决结果提起诉讼,视为认可该仲裁结果,对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华盛公司已退还***保证金3000元,故对***要求退还保证金300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华盛运维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支付2021年7月工资625.29元、2021年6月19、20、26日加班工资523元、7月2日延时加班费82.7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 静
书 记 员 游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