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欧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长沙欧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2民初8390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对原告长沙欧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湘0182民初839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2021)湘0182民初8390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第九行、第十行判决书中“本案案件受理费8948元,减半收取4474元,由被告***承担4460元,由原告长沙欧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4元。”更改为“本案案件受理费8948元,减半收取4474元,财产保全费3094元,两项合计7568元,由被告***承担7554元,由原告长沙欧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4元。”。
审判员  陈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陈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