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24民初6793号
原告:***,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长沙欧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福元西路148号万科金MALL坊5030-5032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端午。
被告:长沙欧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沩丰社区一环东路。
负责人:钟劲。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长沙欧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长沙欧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峣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蔡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