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川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恒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河南川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4财保26号
申请人:河南省恒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中兴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7270025686。
法定代表人:史建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正强,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川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阳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44K2RX4W。
法定代表人:郭小川,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省恒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川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川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申请人河南省恒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02214101030204O2000039)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川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保全费16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敬志敏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晨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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