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106民初11969号
原告:宁夏**保安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姜洁,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夏广济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郭亚军,公司总经理。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8月17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宁夏**保安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379元,由原告宁夏**保安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