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地林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晋城市城区某某租赁中心、某某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晋0525执保3号
申请人晋城市城区**租赁中心与被申请人北京天地林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晋城市城区**租赁中心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天地林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网络资金及银行存款995319.74元,期限为一年。本院审查后依法作出(2023)晋0525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于2023年1月5日移送执行局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北京天地林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网络资金及银行存款718027.36元,冻结***名下的网络资金及银行存款16426.8元,共计冻结734454.16元(冻结期限为2023年1月6日至2024年1月5日),保全标的995319.74元未能全部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3)晋0525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部分保全。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