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81247号
原告:**,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双峪路35号院5层13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北京华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