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财保611号
申请人:***,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屹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高芹路1号院YC-085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中屹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险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屹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五百万元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郝 卓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