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9民初534号
原告:北京中屹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高芹路1号院YC-085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北京港鑫达科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融**6号楼4-9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女,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太康县**乡洼刘行政村大楼村农民,住河南省太康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屹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港鑫达科科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后,原告北京中屹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屹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屹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中屹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