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植业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植业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281民催17号
申请人:江苏植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南闸街道观西村茶岐村。
法定代表人:李标,江苏植业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江苏植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0年10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申报权利。公告期内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票据票号10303272/23341478,票据金额为5500元,出票人为江苏植业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阴市云亭街道云新村村民委员会,出票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江阴南闸支行的银行本票票据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植业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龚丹杰
人民陪审员  祁平芳
人民陪审员  夏明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一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敏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