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9民初1455号
原告:***,男,195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
诉讼代理人:陶文达,浙江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陶郑标,浙江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田县鹤城街道湖边村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6716457584。
法定代表人:陈利薇。
诉讼代理人:陈章隆,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
***与丽水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梅婉旭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潘李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