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丽水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25民初757号

原告:***,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李雄,霞浦县松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丽水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湖边村173号。

法定代表人:陈利薇,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丽水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80.2元,减半收取计2390.1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张荣丽

人民陪审员  黄珍明

人民陪审员  郑 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吴宝盛

书 记 员  张丽珍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