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25民初757号
原告:***,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李雄,霞浦县松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丽水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湖边村173号。
法定代表人:陈利薇,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丽水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80.2元,减半收取计2390.1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张荣丽
人民陪审员 黄珍明
人民陪审员 郑 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吴宝盛
书 记 员 张丽珍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