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辽民申2631号
再审申请人辽宁华宇环保节能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沈阳市第七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第七医院)、沈阳市建筑设计院、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沈阳华盛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1民终8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外墙保温工程经鉴定为质量不合格工程,而该工程由再审申请人华宇公司施工,故原判决确定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辽宁华宇环保节能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少方
审 判 员 闫劲松
审 判 员 席铁斌
法官助理 谭 斌
书 记 员 刘美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