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5民初2374号之一
申请人:苏州市娄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东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037149828。
法定代表人:刘兆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志刚,太仓市沙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炳奎,太仓市沙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太仓美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陆渡镇江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96507877Y。
法定代表人:张世元。
原告苏州市娄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美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依据原告苏州市娄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作出(2020)苏0585民初237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太仓美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11066544元范围内予以保全。该案经开庭审理,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太仓美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苏州市娄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在人民币11066544元范围内继续保全被告太仓美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娄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继续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对被告太仓美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11066544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屈 芳
人民陪审员 唐全军
人民陪审员 陆雪元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