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4327号之一
申请人:苏州市娄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东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037149828。
法定代表人:刘兆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静雅,太仓市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婷婷,太仓市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苏州顺惠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沙溪镇岳王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08270199R。
法定代表人:孟令圣。
申请人苏州市娄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顺惠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受理。诉讼中,申请人苏州市娄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顺惠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4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作出(2021)苏0585民初4327号民事裁定书,在5400000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顺惠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宁波银行苏州太仓支行营业部账户75×××96(冻结期限自2021年7月12日起至2022年7月12日止)。
申请人苏州市娄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顺惠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市娄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顺惠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宁波银行苏州太仓支行营业部账户75×××96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莹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