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4327号之二
原告:苏州市娄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东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037149828。
法定代表人:刘兆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静雅,太仓市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婷婷,太仓市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顺惠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沙溪镇岳王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08270199R。
法定代表人:孟令圣。
原告苏州市娄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顺惠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州市娄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苏州市娄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娄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400元,由原告苏州市娄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莹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