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7803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英辉,黄冈市麻城市木子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苏州市娄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东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037149828。
法定代表人:刘兆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志刚,太仓市沙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炳奎,太仓市沙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苏州市娄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徐 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徐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