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娄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苏州)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娄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市沙溪镇岳镇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民终47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建筑工程(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东古路1幢2-38号。
法定代表人:*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市娄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东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太仓市沙溪镇岳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太仓市沙溪镇新港公路258号。
负责人:***。
原审第三人:***,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太仓市。
上诉人***建筑工程(苏州)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市娄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太仓市沙溪镇岳镇村村民委员会、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5民初4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建筑工程(苏州)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建筑工程(苏州)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玲
审判员顾茵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裴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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