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85民初1199号
原告:苏州市娄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炳奎,太仓市沙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孙桥溢佳农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邰飞,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峰,该公司造价部经理。
原告苏州市娄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孙桥溢佳农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2017年2月24日,原告苏州市娄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州市娄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152元,减半收取计1576元,鉴定费18918元,合计20494元,由原告苏州市娄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坤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