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林李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翟妙建筑设计中心与上海林*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21315号
原告:上海翟妙建筑设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投资人:应明光,总经理。
被告:上海林李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上海翟妙建筑设计中心诉被告上海林李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翟妙建筑设计中心于2020年11月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翟妙建筑设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7.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冬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杨 洁
书 记 员 朱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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