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青0104民初3838号
2019年8月2日,本院收到西宁天威测绘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西宁天威测绘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起诉人向起诉人支付测绘费410550;2、请求依法判令被起诉人向起诉人支付违约金65407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2017年,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先后签订三份《地形图测绘合同》,其合同编号分别为2016-012、2016-019、2016-030,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位于三个不同地方的项目提供测绘服务,并对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均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起诉人依约向被起诉人提供测绘服务,三个项目全部已测绘完毕,并已投入使用。现被起诉人对于2016年6月29日签订的《地形图测绘合同》(合同编号:2016-012)中约定的582300元测绘费只支付了171750元,尚欠410550元未付清,经多次催促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在履行双方签订的《地形图测绘合同》时所发生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案所涉工程地点在××县,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西宁天威测绘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红霞
书记员 马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