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青01民终1631号
上诉人西宁天威测绘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之诉,不服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9)青0104民初38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西宁天威测绘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不当,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规定的,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指的应当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作为第四级案由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非作为第三级案由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由此也表明,建设工程合同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法律上是四个不同的概念。也印证了《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案由规定》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不同的概念。因此,作为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列为第四级案由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二、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6年6月29日签订《地形图测绘合同》,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住所地在西宁市城西区。因此,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基础法律关系性质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类的案件仅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并不属于施工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被告青海蓝图公路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在西宁市××区,上诉人向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起诉条件及管辖的法律规定。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以本院无管辖权裁定对本案不予受理,适用法律错误。西宁天威测绘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9)青0104民初383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翟爱红
审判员 樊 静
审判员 许正芳
书记员 肖秋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