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中宏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32民初762号
原告:***,男,1952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5年10月17日生,住**县,系原告***儿媳。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
住所地:***桥西区自强路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宏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3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200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
原告***与被告***、中宏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