炳森宏业集团有限公司

炳森宏业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22016号
起诉人:炳森宏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30号2幢17层1711、1712、1713号。
法定代表人:陈泽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宇,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1年10月28日,本院收到炳森宏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炳森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炳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起诉人广安市广安区畏云建筑劳务施工队(以下简称畏云施工队)、吴畏向起诉人支付违约金357075元;2.请求判令被起诉人畏云施工队、吴畏返还起诉人不当得利97926元及利息;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起诉人畏云施工队、吴畏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26日,炳森公司与畏云施工队就广安市华蓥市华蓥碧桂园货量区二期消防施工合同项目签订《消防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约定由畏云施工队承包案涉工程的劳务部分,合同签订后,起诉人随即依约履行安排畏云施工队进场施工。截至2020年12月1日,起诉人已向畏云施工队支付工程劳务费477349元。2021年1月13日,经起诉人与被起诉书面确认,畏云施工队已完成产值为522262元。同月,因畏云施工队未支付工人工资,造成了工人停工、延误工期,起诉人为化解纠纷不延误工程工期,直接代畏云施工队向工人垫付工资共计142840元。此后,经起诉人仔细核实结算,起诉人已向被起诉人超付97926元劳务费,因此,被起诉人应退还不当得利97926元。同时因畏云施工队违反合同约定,拒不履行工资支付义务,导致工人停工,延误工期,应当按照合同总金额1190250元的30%向起诉人支付违约金。故起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起诉人与被起诉于2019年12月26日签订了《承包合同》,该合同就工程项目、地点、范围、工期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属于不动产纠纷,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工程所在地为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不在本院辖区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虽然当事人各方在《承包合同》第十五条约定“…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签订地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法律规定系专属管辖的规定,协议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综上,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炳森宏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韩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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