炳森宏业集团有限公司

炳森宏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03民初1674号
申请人:炳森宏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30号2幢17层1711、1712、17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32609145。
法定代表人:陈泽彦,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宇,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现住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素芳,四川瀛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炳森宏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肖玉兰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以711,261元为限,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股份或其他财产。申请人炳森宏业集团有限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单号:25101001049900210002043)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炳森宏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财产担保,其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711261元为限,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账号、开户行信息附后)、支付宝账户、财付通支付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为川XL××××的林肯牌小型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
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其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案件申请费4076元,由申请人炳森宏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忠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晓
书 记 员 谭 华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