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民初3234号
原告:**,男,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友,四川知标律师实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伦,四川知标律师实务所律师。
被告:炳森宏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30号2幢17层1711-17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32609145。
法定代表人:陈泽彦。
被告: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667412193D。
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淇曲,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成柱,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
原告**与被告炳森宏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李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姜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