炳森宏业集团有限公司

**与炳森宏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民初3234号

原告:**,男,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友,四川知标律师实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伦,四川知标律师实务所律师。

被告:炳森宏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30号2幢17层1711-17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32609145。

法定代表人:陈泽彦。

被告: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667412193D。

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淇曲,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成柱,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

原告**与被告炳森宏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李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姜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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