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35929号
原告:重庆松展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86号东方灯饰广场内第(正一)楼(A)区(1F-135)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0G8C38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炳森宏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30号2幢17层1711、1712、17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3260914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原告重庆松展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炳森宏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重庆松展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松展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松展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松展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月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