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万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万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万星(连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22民初1689号

原告:福建万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五一北路158号高景商贸中心8层。

法定代表人:翁秀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榕晖、黄旭星,福建通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星(连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敖江镇人民政府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翁财旺,董事长。

原告福建万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万星(连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福建万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万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万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福建万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卫东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詹 颖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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