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22民初1689号
原告:福建万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五一北路158号高景商贸中心8层。
法定代表人:翁秀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榕晖、黄旭星,福建通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星(连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敖江镇人民政府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翁财旺,董事长。
原告福建万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万星(连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福建万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万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万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福建万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卫东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詹 颖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