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430民初1190号
原告:福建万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翁秀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碧芳,女,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被告:***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
法定代表人:杨炎秋,总经理。
原告福建万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友公司”)与被告***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和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碧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尚和置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尚和置业公司向万友公司支付工程款115432元,并判决万友公司对所承建的项目(尚和国际项目A地块工程2#3#8#楼)折价或拍卖所得款项在尚和置业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尚和置业公司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100000元。上述一、二项合计人民币215432元;3.诉讼费由尚和置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6月,万友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已于2018年1月11日注销)与尚和置业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消防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由万友公司对尚和置业公司开发的“尚和国际项目A地块工程”2#3#8#楼及该区域内地下室消防工程进行施工,双方就工程造价决算依据、工程款支付办法、合同工期、材料设备供应、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万友公司根据约定于2018年8月31日将履约保证金50000元转至尚和置业公司账户,后组织施工人员进场施工,完成了“尚和国际项目A地块工程”2#3#8#楼地下室消防预埋管项目。万友公司完成预埋管项目后,因尚和置业公司单方面的原因导致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消防项目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2020年8月11日,尚和置业公司将其委托福建环闽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交与万友公司,文件载明的工程审定价为115432元。2020年8月18日,经双方共同确认,尚和置业公司向万友公司出具《工程款确认书》,该确认书载明截止2020年8月11日,尚和置业公司尚欠万友公司工程款115432元,同时,为弥补万友公司损失,经协商尚和置业公司同意双倍返还万友公司履约保证金100000元。前述款项经万友公司催讨至今未果。故诉。
尚和置业公司未作答辩。
庭审时万友公司向法庭举证: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万友公司主体身份的事实;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明万友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注销的事实;3.尚和置业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明尚和置业公司主体身份的事实;4.《建设工程消防项目施工合同》原件一份,证明2012年6月,万友公司与尚和置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消防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由万友公司对尚和置业公司开发的尚和国际项目A地块工程2#3#8#楼及该区域内地下室消防工程进行施工,双方对工程造价决算、工程款支付办法、合同工期、材料设备供应、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的事实;5.农行永安支行历史数据查询单复印件一份,证明2012年8月31日万友公司按合同约定将履约保证金50000元转入尚和置业公司账户的事实;6.《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原件一份,证明2020年8月11日尚和置业公司将其委托福建环闽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交与万友公司,文件载明的工程审定价为115432元的事实;7.工程款确认书原件一份,证明2020年8月18日,经双方共同确认,尚和置业公司向万友公司出具《工程款确认书》,该确认书载明截止2020年8月11日尚和置业公司尚欠万友公司工程款115432元,同时,为弥补万友公司经济损失,经协商尚和置业公司同意双倍返还万友公司履约保证金100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6月,万友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已于2018年1月11日注销)与尚和置业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消防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由万友公司对尚和置业公司开发的“尚和国际项目A地块工程”2#3#8#楼及该区域内地下室消防工程进行施工,双方就工程造价决算依据、工程款支付办法、合同工期、材料设备供应、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万友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于2018年8月31日将履约保证金50000元转至尚和置业公司账户,后组织施工人员进场施工,完成了“尚和国际项目A地块工程”2#3#8#楼地下室消防预埋管项目。万友公司完成预埋管项目后,因尚和置业公司单方面的原因导致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消防项目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2020年8月11日,尚和置业公司将“尚和国际项目A地块工程”2#3#8#楼地下室消防预埋管项目委托福建环闽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交与万友公司,工程审定价为115432元。2020年8月18日,经双方共同确认,尚和置业公司向万友公司出具《工程款确认书》,该确认书载明截止2020年8月11日,尚和置业公司尚欠万友公司工程款115432元,同时,为弥补万友公司损失,经协商尚和置业公司同意双倍返还万友公司履约保证金100000元。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尚和置业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出庭抗辩,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万友公司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并在案佐证。万友公司与尚和置业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消防项目施工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因尚和置业公司单方面的原因导致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消防项目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尚和置业公司将万友公司施工的“尚和国际项目A地块工程”2#3#8#楼地下室消防预埋管项目委托福建环闽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工程审定价为115432元,尚和置业公司向万友公司出具《工程款确认书》,确认审定价,且尚和置业公司为弥补万友公司损失,同意双倍返还万友公司履约保证金,上述行为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万友公司要求对所承建的项目(尚和国际项目A地块工程2#3#8#楼)折价或拍卖所得款项在尚和置业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和置业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福建万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15432元,该工程款在***和置业有限公司所承建的项目(尚和国际A地块工程2#3#8#楼)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二、***和置业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双倍返还福建万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计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31元,减半收取2265.50元,由***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益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清歌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条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