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13民初1375号
原告:厦门利盛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街道马头山路10号厂内2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黄冬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盼盼,女。
被告:福建万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五一北路158号高景商贸中心8层。
法定代表人:翁秀霞。
原告厦门利盛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万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厦门利盛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案经本院诉前调查程序,并由法官助理组织诉前调解。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同日,原告厦门利盛发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利盛发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利盛发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厦门利盛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蔡玉桂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田陈林
代书记员 洪燕贞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