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81民初390号
原告:河北**暖气片有限公司(原冀州市**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尹占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荣奎,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胜辛,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万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万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五一北路158号高景商贸中心8层。
法定代表人:翁秀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强,福州市鼓楼区正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河北**暖气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万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原告河北**暖气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暖气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凤计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谷晓伟
书记员李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