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02民初1872号
原告:福建万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五一北路158号高景商贸中心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260170284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通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通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安东路6号***润广场幼儿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1565389199Y。
法定代表人:万小金,总经理。
原告福建万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福建万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万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万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万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林 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