菁蕙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万红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102执异213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汉族,1992年3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委托代理人:谢贵运,福建天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林建玲,女,汉族,1975年4月10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夏伙仁,上海申伦(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晓倩,上海申伦(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7月11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
被执行人:福建万红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菁蕙集团有限公司),住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榕北路17号1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建玲与被执行人**、福建万红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案号为(2021)闽0102执7604号】,案外人***对本院执行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经审查终结。
案外人***的异议请求:解冻连江县长龙镇政府转账至被执行人福建万红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上的人民币三十万元,用于偿还异议人施工班组的农民工工资。
事实及理由:2018年9月30日,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福建万红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订立《“连江县长龙镇畲族风情园(茶山文化园)一期工程(施工)”公司内部风险承办合同》,由异议人组织施工班组承担连江县长龙镇畲族风情园(茶山文化园)一期工程施工任务。异议人按合同约定于2019年4月5日完成了施工并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由于连江县长龙镇政府资金困难,没有按时偿付工程款,2021年7月19日,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在异议人强烈要求下网络12345平台投诉后,连江县长龙镇政府于2021年8月25日才转账30万元至被执行人福建万红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账号4208××××9022)账户,用于偿还异议人的农民工工资。可法院却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万红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长龙镇政府转账至被执行人福建万红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用于偿还异议人施工班组的农民工工资款30万元。请求法院依法解除该冻结,将该款项转还异议人发放农民工工资,维护社会稳定安定。
申请执行人林建玲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贵院依法冻结的被执行人福建万红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菁蕙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户(账号4208××××9022)非异议人施工的连江县长龙镇畲族风情园(茶山文化公园)一期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中冻结的30万元亦非农民工工资,系该工程的工程款。故贵院冻结该账户金额的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答辩人恳请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首先,根据《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房建市政、交通运输、水利、铁路、通信、电力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管理适用本办法。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应建立工资专户管理制度,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并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工资专户,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下同)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单独拨付到工资专户。工资专户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工程建设项目应建立农民工工资专户,农民工的工资应单独拨付到工资专户。本案中,被执行人福建万红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菁蕙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户(账号4208××××9022)并非农民工工资专户,故其账户中资金也非农民工工资款。
其次,根据异议人提交的证据2《投诉处理意见》中诉求内容“......长龙镇人民政府还拖欠我们菁蕙集团有限公司110万元工程款(里面包括农民工工资)......”可知,长龙镇人民政府拖欠被执行人110万元工程款,其中关于农民工工资款的数额并未明确,且其证据4《电汇凭证》中关于30万元款项用途均备注为连江县长龙镇畲族风情园一期工程款,结合农民工的工资应单独拨付到工资专户的规定,30万元未拨付到工资专户,实则为工程款,而非农民工的工资款。
再者,若30万元系农民工的工资款,异议人应提交相关农民工的劳务合同、工作量考核表以及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且施工承包方加盖公章的工资表,用以证明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款的具体数额。在未确认农民工工资款具体数额的情况下,仅凭连江县长龙镇人民政府于事后出具的证明而认定30万元全部为农民工工资款,缺乏事实依据。
异议人***提交的证据《项目工人工资表》系其单方制作,其表中农民工身份无法确认,其用工、工资等情况无事实依据,且不符合常理,存在造假嫌疑。该证据与本案无关,第一,《项目工人工资表》表中农民工身份无法确认。《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第九条规定:“实行农民工用工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应配备劳资专管员,留存每名农民工身份证、劳动合同书等复印件;健全农民工进退场、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第十四条规定:“各类企业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向农民工本人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农民工用工须进行实名制管理,其与施工企业之间依法应订立劳动合同。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项目工人工资表》无法确认其表中工人系连江县长龙镇畲族风情园(茶山文化公园)一期工程的农民工,无相关劳动合同及考勤计量等管理台账证明农民工身份。
第二,《项目工人工资表》系异议人***单方制作,表中工人用工、工资等情况无事实依据,且不符合常理,存在造假嫌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施工企业(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负责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表,工资表应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在维权告示牌上公示。工资表公示无异议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加盖公章,每月按时提交开户银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各类企业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向农民工本人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施工企业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表以及工资支付系按照月为周期,工资表应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并由施工承包企业加盖公章。本案中,《项目工人工资表》系异议人***单方制作,其中用工、工资无相应周期考勤计量及工资表等管理台账予以证明,也无施工企业加盖公章确认。其次,根据规定农民工工资应按月足额支付,但《项目工人工资表》中13名工人自施工进场开始至退场,均未支付过工资,这与常理不符。更不可思议的是,表中13号工人陈月珠,其施工天数竟然超越自然时空,从进场时间2018年12月15日至退场时间2019年4月25日之间间隔仅131天,其施工天数居然达148天,令人匪夷所思,表中13名工人的欠薪总额为300,170元,不难让人怀疑异议人***为了凑300,000元农民工工资款而造假制作该表。
第三,《项目工人工资表》与本案无关。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及《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工程建设项目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拨付工程款,并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比例部分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本案中,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银行账户非农民工工资专户,账户中的30万元汇款凭证明确款项系工程款,非农民工工资,故《项目工人工资表》与本案无关,本案冻结的账户及款项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贵院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银行账户非异议人施工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户,其提交的证据《投诉处理意见》及《电汇凭证》也证明该款项实则为工程款。因此,恳请贵院驳回异议人的执行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本案的执行依据为(2019)闽0102民初2144号民事判决: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建玲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8月23日利息为29800元,此后以70万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建玲支付因本诉讼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6000元;三、福建万红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福建万红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四、驳回林建玲其他诉讼请求。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2021)闽0102执760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福建万红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金山支行账户账号4208××××9022户内存款306501.93元。另查明,2021年8月25日,连江县长龙镇人民政府通过福建连江农村商业银行长龙支行向菁蕙集团有限公司转账人民币300000元,款项用途:连江县长龙镇畲族风情园一期工程款。
本院认为,首先,在执行过程中,对案外人提出的对执行异议的审查,以形式审查为原则,实质审查为例外,对案外人异议审查标准并非对案外人权利进行最终确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出资人账户名称判断;”的规定,福建万红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并划拨其账户内资金的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异议人主张被冻结账户内的款项系其所有,系主张实体权利以排除执行异议,其法律地位应为案外人。关于案外人提出的该账户中的款项系被执行人应付给案外人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款项的理由,实质上是案外人认为其对被执行人享有工程款给付请求权,并主张该项债权优先于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受偿,并能排除本案的执行。本案中,本院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银行账户非农民工工资专户,且连江县长龙镇人民政府向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转账的款项用途备注为连江县长龙镇畲族风情园一期工程款,故案外人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案外人***要求依法解除对案涉款项冻结的异议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的执行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李 榕
审 判 员  张莉珍
审 判 员  郑艺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林长春
书 记 员  叶少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