菁蕙集团有限公司

菁蕙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104执异13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菁蕙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福建万红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660379327K)】,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榕北路****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徐依俤,男,195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执行人:**,男,198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依俤与被执行人**、福建万红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红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菁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菁蕙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菁蕙公司称,请求撤销执行网系统上万红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执行重复限高信息。事实与理由:万红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更名为“菁蕙集团有限公司”,其他信息不变。执行网公开的信息属重复限高信息,应予撤销。
异议人菁蕙公司向本院提交《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以证明其主张。
申请执行人徐依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查明,徐依俤与**、万红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闽0104民初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徐依俤与**、万红公司双方确认**结欠徐依俤借款本金13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8月27日的利息为316000元,2018年8月28日以后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二、双方确认,上述借款本息按如下方式偿还,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徐依俤100万元,该100万元先偿还全部利息,余下部分偿还本金;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徐依俤全部本息;三、万红公司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万红公司逾期偿还任何一期债务,视为全部债务到期,徐依俤有权以全部尚欠本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案件受理费20046元,调解减收取10023元,由**、万红公司承担,该受理费由**、万红公司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徐依俤,徐依俤先行向法院垫付。该民事调解书已于2019年9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受理立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作出(2020)闽0104执811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万红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异议人对被执行人万红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不服,请求解除限制消费措施,该请求不属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执行行为异议审查的情形,因此对菁蕙公司的异议申请,本院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8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菁蕙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肖 英
人民陪审员  范振源
人民陪审员  涂烽烽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陈林莉
书 记 员  陈 佳
附:本裁定书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18.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名单申请纠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纠正的,参照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人民法院发现纳入失信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可能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进行自查并作出相应处理;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纳入失信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存在错误的,应当责令其及时纠正,也可以依法直接纠正。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