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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万红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环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783民初343号之一
原告:福建万红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660379327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环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3689391151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万红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环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万红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福建万红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39元,减半收取11670元,由原告福建万红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潘圣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